春纺璨 发表于 2024-10-7 23:25:43

对威海乳山公安局交警大队伪造《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的举报

  相关证据详见:逝去的父亲 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2789987213
  对威海乳山公安局交警大队伪造《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的举报
  中华共和国各级人大、各级人民政府、各政法委、各级公检法、各新闻媒体:
  我于2012年7月15日乳山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对山东乳山交通警察大队相关警官侵犯人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举报》,至今该院未按《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给予答复。
  2012年8月8日,我又向该院控申科口头举报乳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伪造李冬明交通肇事案中的《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控申科答复举报有效。
  8月17日,我向乳山人民检察院院提出书面《对丛日强、陈军勃、于尚文涉嫌伪造《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的举报》,要求保全证据《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详见博客),已核实保全。
  但时至今日,对于我的两份举报,乳山人民检察院以正在研究,正在调查搪塞我,并说需要附民事二审的判决与一审有差距才予以立案!!而我在威海检察院的网站五次举报,该院的答复都是已移交公安机关;这是我最纠结的地方!也是我把举报发到网上的原因!!
  明显的属于检察机关办理的渎职案,为何成了移交公安机关???检察院要与公安机关撤并了吗??我举报公安机关你转交公安机关,岂不成了狼狈为奸了吗??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四)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8月24日,我在路边方砖道上差点被车撞,并被威胁:你小子小心点,我深感自身安全受到威胁!!
  血液取样、检验在该交通事故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是肇事者是否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论处的重要证据(法发 47号);伪造该证据触犯《刑法》妨害司法罪(伪证)、渎职罪(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
  关于该不该提取血液样本,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九条有明确规定。
  我不知道乳山检方对我的举报都做了哪些工作,是啊!您们需要保密,无可奉告!!可咋及时把我的举报及时转给公安机关了呢!!!我调查了乳山警方所谓的的医生签名,并提取了该医生书写的病例、签名及事故日值班排班表。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存在以下问题:
  2.肇事者姓名、年龄、事发地都错误;
  3.两名交警陈军勃、于尚文签名与以前的材料签名一致;
  4.肇事者李冬明签名与以前的材料签名一致;(3.4证明系三人共同伪造了这份证据)
  5. 医务人员填写一栏中的医务人员签名,我拿《登记表》的照片给警方所指的医生辨认,他都不认识是他的签字,坦言签字不是他的行为就不是他的,即他没抽过血样;
  6. 8月29日交警方x某某承认是伪造签名,是1月16日伪造的(案发2011年12月1日)。
  现提出书面举报,恳求各机关履行相应职责,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七,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一一百三十四条予以处理。
  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各级人民政府、各政法委、各级公检法做分内事!!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中华共和国各级人大、各级人民政府、各政法委、各级公检法。各新闻媒体
  举报人:单庆生
  2012年9月20日
   
   
   
   
   
   
   
http://21cncpm.com/wwyp/24131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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